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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体育官网5月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铁路上海站(下辖上海站、上海南站、上海虹桥站、上海西站、南翔北站、安亭北站、安亭西站、松江站、松江南站、金山北站)获悉,5月4日铁路上海站迎来“五一”返程客流高峰,预计当日到达旅客62.6万人次(上海站17.6万人次,上海南站6.0万人次,上海虹桥站37.4万人次,其他站1.6万人次)。
铁路部门提醒广大旅客,铁路上海站近期到达客流较大,出站的旅客请尽量提前准备好有效票证,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安全有序出站。若不慎遗失行李物品,旅客们可以拨打12306客服热线,或登录铁路12306官网、12306APP登记失物信息。
4月29日至5月3日,铁路上海站已累计发送旅客278.8万人次,其中5月1日为客流最高峰日,发送旅客65.6万人次。5月4日、5日,铁路上海站将迎来返程客流高峰,预计日均到达旅客超65万人次。随着假期接近尾声,部分旅客选择错峰出行游玩,铁路上海站预计当日发送旅客47.6万人次。为满足旅客出行需求,该站当日加开旅客列车13列,主要发往江西、沪宁、沪杭、安徽等方向。
为做好到达旅客的疏散,铁路上海站在旅客通道等关键部位加派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做好站台、扶梯、出站通道、出站口等人流集中场所的引导和安全防护。上海站、上海南站、上海虹桥站实现了与所在区域所有地铁线换乘单向免安检。同时,该站还发挥交通枢纽优势,加强与站区管委会、地铁、公交等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增开延长地铁运行时间等方式,做好到达旅客的疏散。
AB体育官网记者今天从中国石油获悉,我国首个国家级陆相页岩油示范区——新疆油田吉庆油田作业区,今年一季度页岩油产量达21.5万吨,目前页岩油日产达2800吨,均创历史新高。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食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刘某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食品公司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与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约定的相关规定,故判令某食品公司以刘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刘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AB体育官网毕业季即将来临,高校学子将正式离开校园,步入劳动职场。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披露多个案例,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释疑劳动关系中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便包括“试用期是否可以二次延长”。
法官提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考察、适应而约定的期限。设置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在于让劳动者有机会了解公司,确认是否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工资标准等,均做以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及各项法定待遇,若遇权益受损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的试用期权益。
相关案情介绍,刘某毕业后于2022年7月23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期满,某食品公司又与刘某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试用期延长了三个月。延长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某食品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运营专员,其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张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等为由予以辞退的,因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北京海淀法院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案情显示,张某在攻读硕士期间即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在填写入职信息时,已婚的张某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张某入职后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AB体育官网入职信息已婚填“未婚”,公司能解约吗?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等为由予以辞退的,因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披露了相关案例,对类案作出解释。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提示,在劳动者婚育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婚育情况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劳动者婚育情况,并将婚育情况作为录用的标准,则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以应聘者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亦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为由作为录用条件。
此后,某科技公司发现张某已婚的事实,便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